政院通過地方制度法修正 4年1次地方公職選舉

央廣 更新日期:2009/09/17 16:07 楊雨青

行政院院會17日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縣市改制為直轄市後,未來鄉鎮市長可以派任為區長;鄉鎮市民代表可以聘任為區鎮諮詢委員。同時為了減少選舉耗費,修正後的地制法調整基層人員任期,使得未來4年內,只會舉辦1次地方公職人員選舉。

行政院院會17日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改制後直轄市的鄉鎮市升格整併為區,直轄市政府得設一級單位,人口超過250萬人,則可增設副市長1人。

同時因為合併改制後的直轄市,人口跟行政區域都較以往增加,所以也將配合增加直轄市議員的席次。包括新北市議員預估為66席、台中市議員63席、台南市議員57席、高雄市議員66席。台北市雖然沒有增加,但基於法律一體適用原則,市議員席次也將按照修正規定計畫,估計為63席。

為了避免縮減基層問政空間,同時增加公民參與機會,條文中也增訂新直轄市長應聘任原鄉鎮市代表為區政諮詢委員。行政院發言人蘇俊賓:『(原音)增訂縣市改制為直轄市後,原本鄉鎮市長得派任為區長;鄉鎮市民代表,聘任為區政諮詢委員的規定。』

另外,依照修正草案的規劃,民選地方公職人員的任期,將以下屆直轄市長及市議員的任期屆滿日,也就是2014年12月25日為基準作調整,以減少社會成本。因此從下屆開始,縣市長將和升格後的直轄市長任期相同,也就是如果修正條文完成立法通過後,未來每4年將只舉辦1次地方公職人員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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