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有價入法 文創法立法突破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09/12/07 14:29

(中央社記者翁翠萍台北7日電)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審查「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獲得重大突破,就是政府應推廣文化創意有價的觀念,政府用於有形無形的文創資產支出可編列為資本門預算。

立法院教育委員會上午繼續逐條審查文創法草案,討論到第8條揭示鼓勵文創資源的開發與運用、以凸顯文化創意的有形價值相關文字,各版本都提到政府應推廣文化創意有價的觀念,並落實於施政措施。

國民黨籍立委蔣乃辛的版本特別增列資本門提議,認為政府用於文創人力資源與文創資產的支出,經濟效用年限達2年以上者,應劃編為資本門經費預算。

民進黨籍立委管碧玲感謝蔣乃辛提出這項條文文字,她表示,文化創意有價最重要,不應只是宣示性的條文文字,文創法若要突破,宣示性的文字應該改寫,化成具體可用的文字。

曾經當過高市文化局長的管碧玲說,她曾協調台北縣一件貼有瓷磚藝術創作的一面牆經費問題,政府核給經費只依照一塊瓷磚多少錢計算,但建築商強調聘請知名藝術家創作,付出極高設計費,瓷磚成本費用不敷支出。

再以視覺藝術的雕像為例,管碧玲說,建雕像在政府補助預算分類屬於資本門經費,就是只能用在工程硬體,其中的設計比例經費非常低,若要強調藝術設計,現在是列為經常門經費,就無法聘請很好的藝術家創作。

管碧玲說,創意設計經費不能納入資本門,造成許多建築案雖然是很龐大的硬體,卻不是最美的建築作品,若能納入資本門,未來一尊雕像若編經費新台幣1000萬元,就有可能花設計費8、900萬元,做出很美的藝術雕像。

主計單位代表說,資本門有限制是怕部會浪費或排擠他項經費,且原來經常門經費改成資本門經費,恐怕會有事後審計的問題,但文創就不是主計單位的專業。

洪秀柱等立委強調財主單位應瞭解文創產業需求,否則文創法無法突破,多名立委甚至希望財主單位改變觀念,主計單位表示,蔣乃辛版本的文創人力資源支出是人事費不宜列入資本門,因而加以刪除,只確定文創資產支出得列資本門,並獲通過。981207(中央社資料照片)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Kevin 的頭像
    Kevin

    廣告和演藝案子

    Kev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