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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2 04:11
行政院院會昨通過「私立學校法第62條條文修正草案」,個人或營利事業經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贈學校法人或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現金,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草案將送立院審議。
現行私校法規定,指定捐款予特定私立學校,只有部分比率的數額得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私校法修正後,可提高私人捐贈私立學校的意願,鼓勵及協助私立學校,並分擔政府負擔。 (記者范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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