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審法三讀通過 羈押期限最長8年

央廣 更新日期:2010/04/23 14:07 王韋婷

立法院院會今天(23日)三讀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刑事案件審理超過8年,被告可以聲請酌量減刑,審判最長羈押期限為8年;三讀的條文也對檢察官的上訴權做出部分限制。

司法案件審判過程冗長,有時一拖就是十幾年。立法院院會23日三讀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未來如果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第一審、第二審延長羈押次數以6次為限,最長只能羈押15個月;第三審則以一次為限,全部羈押期限累計不得超過8年,超過的話,被告可以聲請酌量減刑。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召委謝國樑說:『(原音)也就是說如果超過8年以後,你還是案件沒有確定,那你就必須被放在外面受審,但是這個案子有一個兩年的日出條款,也就是說我們今天本法雖然通過了,但是在司法院來說,兩年以內如果把這些案件做判決訂讞的話,判死刑的就執行,判無期徒刑或重刑的也去執行。』

三讀通過的條文也對檢察官的上訴權做了部分限制,未來如果刑事案件一、二審都被判決無罪,除非判決適用法令抵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與判例,才可以上訴,否則檢察官就不得再上訴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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