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證交法修正 增訂內線交易免責條款

央廣 更新日期:2010/10/21 17:15 歐陽夢萍

行政院會今天(21日)通過「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新增訂內線交易「免責豁免條款」。上市櫃公司董監事或股東在獲得重大消息前,如已簽訂書面買賣股票契約,並符合一定要件者,將享有內線交易免責抗辯權。修正草案同時納入外國公司的定義,使其有價證券在台募集、發行、買賣或私募受到證交法的規範。

行政院會21日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納入外國公司的定義,並增訂內線交易的「豁免條款」。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證交法的修正將可維護市場健全並保障投資人的權益。行政院發言人江啟臣轉述:『(原音)為促進證券市場國際化,確保證券交易的公平與誠信,並強化相關監理機制運作,以維護市場健全與保障投資人權益,「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其必要性及時效性。金管會應積極向立法院各黨團協調溝通,俾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目前證交法對「外國公司」沒有明確定義,使得外國公司的有價證券在台灣的買賣是否受證交法規範出現灰色地帶。這次修正加入外國公司的定義,並明定其相關行為的管理與規範準用證交法規定;修正條文通過後,外國公司有價證券在台的募集、發行、買賣或私募,就都會受到證交法的規範。

另一方面,現行「證交法」規定,上市櫃公司中能獲悉重大影響股票價格消息的行為人或受領人,在消息公開前後18小時內不能買賣股票,否則觸犯內線交易。「證交法」修正後,特別增訂內線交易「豁免條款」,明訂上述人士如果基於買賣股票需求必要,像是繳稅或繳交子女學費等,只要在獲悉重大消息前先簽訂書面買賣契約,並符合一定要件,就可享有內線交易免責抗辯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Kevin 的頭像
    Kevin

    廣告和演藝案子

    Kev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