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學歷採認 不溯既往
(中央社記者林思宇台北4日電)教育部今天表示,陸生三法通過後,行政院日前核定「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修正案,正式啟動採認大陸學歷,採認99年9月3日辦法修正後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學生的學歷。
教育部表示,根據「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修正申請學歷採認對象,增列申請來台灣地區就學、在台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開設的境外專班就讀、經許可在台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的大陸地區人民等。
教育部表示,陸生三法民國99年9月3日修正生效後,在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才可以申請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採認;同時也明定,不採認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學歷。
教育部表示,在81年9月18日至99年9月3日期間,不論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所取得的中國大陸學歷,可以申請參加學歷甄試;經甄試通過,才能獲得教育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10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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