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礁層外部界限 中華民國保有主張權
更新日期:2009/05/12 21:17
(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12日電)外交部今天發布「中華民國大陸礁層外部界限聲明」,強調中華民國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中華民國對超過200海里的延伸大陸礁層主張,不受今天到期的限制。
外交部發言人陳銘政指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會議第72號決定及第183號決定,要求締約國須在5月12日向聯合國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提交超過200海里的延伸大陸礁層主張,中國大陸、越南、馬來西亞已於日前提交。
他強調,由於中華民國並未受邀參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談判,無法成為締約國,因此,中華民國不受上述兩項決定的拘束,也就是對於超過200海里的延伸大陸礁層的主張,不受2009年5月12日期限的限制。今天以後,中華民國繼續保有對於東海、台灣東部海域及南海海域主張超過200海里大陸礁層外部界限的權利。
外交部指出,中華民國為1958年日內瓦大陸礁層公約的締約國,對於大陸礁層享有國際法的主權權利,且這項公約的原則已被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6條接納。
外交部表示,1998年1月21日公布的「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中華民國的大陸礁層,依其陸地領土自然延伸至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政府並自2006年開始依據海洋法公約與「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科學暨技術準則」的要求,積極進行主張大陸礁層外部界限所需相關科學佐證資料的調查準備工作。
外交部指出,利用相關科學佐證資料可證明,中華民國在台灣東部海域、東海海域的大陸礁層自然延伸範圍超過自領海基線起算200海里,部分與鄰國所主張的大陸礁層重疊。
中華民國政府重申,無論就歷史、地理及國際法而言,釣魚台列嶼、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東沙群島及其周遭水域是中華民國固有領土及水域,主權屬於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對上述島嶼及周遭水域、海床及底土享有國際法所賦予的所有權益,任何國家以任何理由或方式予以主張或佔據,在法律上都屬無效。98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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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 13 Wed 2009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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