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中選會委員須經立院同意後任命
更新日期:2009/05/22 12:07
(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22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經表決三讀通過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未來中選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須經行政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目前的中選會也將依新法改組。
中選會目前是依中選會組織規程運作,中選會組織法三讀通過後,賦予中選會為獨立機關的法制地位,擺脫「黑機關」的尷尬定位。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中選會掌理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的綜合規劃、辦理、指揮監督、監察事務與擬議相關選務事項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規劃辦理選區劃分、補貼政黨及候選人競選費用等。
中選會置委員9到11人,其中1人為主委,1人為副主委,都為有給職,委員7到9人無給職,都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委員任期4年,任滿得連任1次,任期交錯。中選會委員由具法政相關學識、經驗的公正人士擔任,且委員具同一黨籍的比率不得超過委員總額1/3。
若中選會委員因罹病導致無法執行職務、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或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得由行政院長予以免職。
中選會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中選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1/2以上出席才可開議,會議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若遇重大爭議案件,須有全體委員2/3以上出席才可開議,會議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同意行之。各委員對重大爭議案件的決議,得提出協同或不同意見書,併同會議決議一併公布。
至於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要求中選會應兼負選政與選務任務,中國國民黨團認為應維持現狀,即內政部負責選政,中選會掌理選務,經表決後依國民黨團提案通過。
另一項爭議條文為「本法施行前已派充之本會委員及巡迴監察員,於本法施行後依第三條規定委員任命之日視為任期屆滿」,即依新法任命新任中選會委員後,現任中選會委員任期隨即結束,經表決後也三讀通過。9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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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 22 Fri 2009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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