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三讀 簡化罷工程序
更新日期:2009/06/05 18:07 呂欣憓

攸關勞工團結權、協商權和爭議權的「勞資爭議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5日在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法案簡化了罷工的程序,未來工會發動罷工,只要取得半數成員不記名同意。另外,教師和國防部所屬事業勞工不能罷工;水電、燃氣、電信、醫院和金融等產業勞工罷工,要先簽訂「必要服務條款」。勞委會也將設置「勞工權益基金」,幫忙勞工打官司。
立法院院會5日三讀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昇勞資爭議處理機制效能,設有爭議行為專章、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專章,以保障勞工團結權、協商權和爭議權。
在爭議行為的部分,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不得罷工。如果工會要發動罷工,不需要召開會員大會投票,只要用無記名投票、過半數贊成就可以,以簡化罷工程序、強化工會協商能力。民進黨立委黃淑英說:『(原音)除了確定勞工的罷工權,以及勞資爭議的調整仲裁裁決的相關程序之外,更通過勞工或是工會對雇主提起訴訟的時候,可以免徵裁判費1/2,讓勞工不必擔心因為不能負擔訴訟費,而難以進行自我權益的保障。』
條文規定,教師和國防部所屬機關、學校的勞工不得罷工;至於水、電、燃氣、醫院、電信和金融這些涉及公眾利益的勞工要罷工,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另外,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能因此歇業、停工或終止勞動契約等不利勞工的行為,勞工也不能因此罷工。
條文並規定,勞工因權利事項勞資爭議提起訴訟或仲裁,勞委會得委託民間團體給予適當扶助。為了協助勞工打官司,勞委會應設置「勞工權益基金」,基金來源包括政府逐年撥款、基金孳息、捐贈收入,還有在就業安定基金充裕的時候,按照預算程序編列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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