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三親等大陸人民來臺探病、奔喪 停留期限6個月
更新日期:2009/06/10 00:15 記者慶正/台北報導
移民署入出國事務組長丘信英9日指出,內政部8日發布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大幅放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親及停留期間、探病或奔喪的親等,除由二親等放寬為三親等外,停留時間每年最多來臺3次,共6個月為限。
丘信英說,本次修正基於親子團聚權的考量,還增列經許可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的大陸配偶,其大陸之前婚姻未成年子女,也得申請來臺探親;停留期間、增加以探親事由來臺的親屬也適用延期照料、縮短大陸配偶逾期停留管制期間。
此外另增列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接受醫療服務常態化,及大陸地區人民因繼承遺產由機關管理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申辦領取遺產及停留期間等規定。
相關修正重點包括:
一、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親的親等,由現行一親等內血親放寬為二親等,另放寬大陸地區人民其子女為依親居留階段或經許可來臺團聚,懷孕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及經許可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的大陸配偶,其大陸之前婚姻未成年子女,均得來臺探親。
二、大陸地區人民探親停留期間,放寬為停留2個月,每年最多來臺3次,共6個月為限。
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病或奔喪的親等,由現行在臺有二親等內血親,放寬為三親等。
四、規定須專案申請來臺醫療者,修正為大陸地區人民患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得於臺灣地區接受醫療服務的疾病者,得申請來臺就醫3個月,必要時得延期2個月且不限次數,並可帶2名大陸家屬、2名大陸醫療人員隨行。
五、放寬大陸配偶因逾期停留,由現行處罰2倍(例如逾期半年,管制1年內不得來臺)修正為減半,等同外籍人士罰則;另育有已設籍的未成年親生子女者,不予管制。
六、配合兩岸包機直航,放寬為全面核發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七、取消取消並刪除:由現行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代保管大陸證照作法條文。
八、增列大陸地區遺產繼承人,經遺產管理人通知領取遺產時,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領取遺產,惟同一申請事由申請人有2人以上,應協議委託由1人代表申請,並以進入1次為限。
公告版位
- Jun 10 Wed 2009 17:42
放寬三親等大陸人民來臺探病、奔喪 停留期限6個月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
禁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