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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0 12:35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商品標示法第九條條文修正案」,明定如果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台灣,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至於產地認定、標章圖樣設計、推廣、獎勵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參與審查的民進黨立委翁金珠表示,由於中國黑心商品氾濫,在兩岸ECFA生效後,中國商品銷來台灣數量更為增加,為保障國人消費安全,避免台灣優質商品遭到混淆,因此才會修法,明定經主管機關認定原產地為台灣的商品,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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