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 病危者可終止急救安寧
【台灣醒報記者蕭介雲報導】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安寧緩和條例,當已插管進行急求的末期病人意識不清時,可由最近的三方親屬共同簽署,提出終止施行心肺復甦術的要求,並由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開會同意後,即可終止施行最後的急救措施並拔管。
根據通過的條文,已簽署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者,在病危時只要是在健保IC卡中有過相關註記,就可視為是正本,但這項註記如果與病患臨床明示意願不同時,還是要以明示意願為準。
現行安寧緩和條例,有提供病人追尋善終時兩次表達意願的機會,衛生署醫事處處長石崇良受訪時解釋說,一次是在人的意識清楚時,可自立意願書,第二次機會是在末期病人急救前,但如果進行急救後就不能拔管。未來將提供第三次機會,由家屬決定。
亦即現行條例規定,病患在進行插管治療前,家屬可決定做或不做;但是一旦插管後,除非家屬能提出證據,證明病患在意識不清之前曾表達不接受插管等心肺復甦術,否則醫師不得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
法案通過後,當末期病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可經醫療委任代理人,或病人的配偶、成人子女、孫子女、父母等最近三方親屬,共同簽署終止或撤除同意書,並經該醫院的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就能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
醫療機構的醫學倫理委員會的組成,包括醫學、倫理、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其中倫理、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的比例,不得少於1/3。
石崇良強調,這項修法絕對不等於「安樂死」,而是讓病人在末期時,能有尊嚴的離開,未來衛生署也會進一步擬定相關配套措施,而這項修法也是許多長期從事安寧照護的先進,期盼能再往前進展一步的成果。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